《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解读之二

(一)哪些主体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专利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当申请人为多个时,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

 
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当专利权人为多个时,应当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此外,为了加快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二)对优先审查的数量有无要求?

 
在保证审查质量和总体审查周期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现有审查能力范围内提供尽量多的专利申请、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资源。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数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三)请求优先审查的申请或者案件应当采用什么申请方式?

 
为了提高优先审查的效率,新《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建议申请人采用XML格式文件的电子申请,该格式文件的电子申请有利于规范化管理,并能充分保证专利申请在整个流程的快速、准确;而对于PDF格式或Word格式文件,系统需要时间转换为审查用的XML格式文件,将影响整个审查周期。对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则没有申请方式的限制,考虑到纸质文件会涉及较长的数据采集和代码化周期,建议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当事人采用电子请求方式以加快案件审查流程。

 
(四)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时机是什么?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优先审查的,应当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缴纳相应费用后具备开始实质审查的条件时提出。

 
对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请求优先审查的,应当在申请人完成专利申请费缴纳后提出。

 
对于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在缴纳专利复审或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后至案件结案前,都可以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五)提出优先审查请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有同日申请的,还需要在请求书中提供相对应的同日申请的申请号。除“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国务院相关部门”是指国家科技、经济、产业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际协调成员单位。

 
2.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专利复审案件涉及的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了优先审查;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请求优先审查,需要提交“复审无效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并说明理由。

 
3.目前,无论是对于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还是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都需要提交纸质原件。

 
(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指的是什么?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对于专利文献,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期,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建议提供全文或相关页。

 
(七)“相关证明文件”指哪些?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交?

 
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是符合新《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

 
对于新《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以及存在他人潜在侵权的情形,申请人或复审请求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可以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

 
对于新《办法》第三条第五项向外申请的情形,如果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仅在优先审查请求书中说明即可;如果是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外申请,则需要提交对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

 
对于新《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侵权纠纷的情形,需要提供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审查程序

 
(一)优先审查请求受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多久可以发出是否同意优先审查的审核意见?在多长时间内可以结案?

 
对于专利申请,通常自收到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3个至5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出是否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审核意见。对于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在收到优先审查请求书后,会尽快对该请求进行审核,并发出相应通知书来通知请求人是否进入优先审查程序。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或者案件,自同意优先审查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45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个月内结案;专利复审案件7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5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4个月内结案。

 
(二)在优先审查过程中,对答复期限如何要求?

 
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15日。“发文日”即为通知书上注明的发文日期。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通知书答复期限与普通案件相同。

 
(三)在什么情况下,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程序会被停止?

 
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存在多种非审理原因而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形。例如,在优先审查获得同意之前,申请人可以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满足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需要,而优先审查获得同意后,上述修改将造成审查周期延长;如果申请人的答复期限超过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将造成审查周期延长;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提交非正常申请都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当再获得优先审查。因此,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

 
1.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2.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3.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4.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四)在什么情况下,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程序会被停止?

 
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存在多种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形。如果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将造成审查周期延长;在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前,当事人可以补充证据和理由以及修改权利要求书,而优先审查获得同意后,上述情形将造成审查周期延长;当专利复审或者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时,不能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当遇到疑难案件,为了保证审理质量,维护当事人权益,也需要较长的审理时间。因此,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该案件的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

 
1.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2.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3.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4.专利复审或者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5.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6.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