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解读之一

修改背景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六十五号,下称原《办法》)自2012年8月1日实施以来,较好地满足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近年来,国务院各部门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纷纷采取措施减轻当事人负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也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压缩审批时间,激发市场活力。在此背景下,原《办法》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最新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仍然存在差距,应尽快进行调整和完善。

 
修改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启动对原《办法》的修改工作。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5月6日,针对《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来自41个单位和个人提出的138条意见和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部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6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并于6月28日公布局令第七十六号。新《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修改内容

 
(一)扩展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

 
原《办法》只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不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没有包括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二)完善优先审查的适用条件

 
除了原《办法》中规定的与国家产业相关的适用优先审查的情形外,新《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中国制造2025》等重要文件的政策部署,并参考其他国家有关优先审查的规定,扩充和丰富了适用优先审查的情形。

 
(三)简化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

 
从方便申请人、减轻文件准备负担、提高工作效率角度出发,进一步简化办理优先审查的手续。例如,不再要求提交检索报告,请求人仅需提交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在某些情况下,不再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四)优化优先审查的处理程序

 
新《办法》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以及程序特点分别设定相应的答复期限和结案期限,并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审查实践,规定了因一些事由出现需要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具体情形。

 
适用范围

 
(一)优先审查适用哪些申请或者案件?

 
原《办法》仅涉及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没有作出规定,而现实中创新主体对于3种类型的发明创造各个阶段的审查程序都有进行优先审查的需求,尤其是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往往与专利侵权案件相关联,进行优先审查能够有效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因此,新《办法》明确了优先审查适用于下列申请或者案件:

 
1.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4.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二)哪些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多项可以请求优先审查的情形:从支持地方经济建设、鼓励优势产业发展角度考虑,增加了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在新一代技术革命中蓬勃发展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热点领域,技术更新迭代快、产品生命周期短,对涉及的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能够更好地满足该领域创新主体“快获权”的需求;从尽快确定权利状态、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角度考虑,对申请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申请也需要进行优先审查。因此,新《办法》规定的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于以下6种情形: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和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三)哪些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主要针对存在专利侵权纠纷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更加准确、及时地确定专利权的有效性,解决目前专利制度运行中突出存在的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同时,当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具有重大影响和重大意义时,也需要通过优先审查来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新《办法》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针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2.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