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历史发展的新时期

2009年,中国的专利制度走进了第25个年头, 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10月1日实施。在我国专利法实施初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很少,第一年仅有640件,国内申请仅269件。随着专利工作的开展、专利知识的普及宣传,2004年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了10万件(11.0849万件);2006年申请量一举达到了20.1322万件;2008年申请量为31.2904万件,其中国内申请占94.8%。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飞速发展。
回顾上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要不要实行专利制度的讨论中,出现了几种不同的声音,当然多数人都认为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背景下,实施专利制度势在必行。专利法草案第21稿出台时,一部分同志认为我国的专利制度缺乏实践经验,如果保护3种专利,势必增加专利审查的工作量,又容易发生纠纷;还有一部分同志认为外观设计种类多、变化快,用专利制度加以保护价值不大,因此倾向不设外观设计专利。
1984年,时任中国专利局局长的黄坤益在关于“搞几种专利”的请示中认为,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鼓励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人民的审美情趣,也有利于产品的出口,有利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也为我国日后参加巴黎公约打下基础。巴黎公约第五条规定:外观设计在一切联盟成员国都应受到保护。
在讨论专利法草案的座谈会上,与会者对保护发明专利都十分赞成,也有很多人赞成保护外观设计。
很快,原中国专利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一份由当时的中国专利局上海分局专门针对外观设计保护的意义和企业现状的调研报告。他们走访了当时的上海市轻工业局等19个单位,大多数同志都希望外观设计能获得法律保护,尤其来自有关轻工、手工、纺织和外贸等单位的代表同志反映更为强烈:“上海的工业品,只要一有新的造型和图案上市,很快就会被外地摹仿。”仿造产品抢先占领市场,使设计新样品的单位失去了优势。因此,急需解决外观设计的立法问题。
在专利法草案第23稿出台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先后召开7次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的有关问题的汇报,并对草案逐条进行审议。关于专利法是保护3种专利,还是只保护发明专利的问题,全国人大的有关领导和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法律委员会建议保护原草案规定的3种专利。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终于在1984年3月1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从那时起,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终于和发明专利一样有了立法保护,大家深深体会到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在保护发明创造的历史进程中迈出了划时代的一步。
专利法实施20多年来,工业品外观设计已经成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不仅仅着眼于美术,而是把技术与艺术、自然科学、美学、创作和制造综合起来的一门学科,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有着本质的区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产品外观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在设计新产品时,除了考虑产品要有实用性外,还必须考虑产品外观的艺术造型、图案、色彩,并使其有机的结合起来。
产品外观设计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物质文明水平和文化艺术成就,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科技发展的程度。因此,不可低估工业品外观设计在市场经济的作用。
作为推动专利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专利代理人在新专利法实施之际,要以极大的热情学习、宣传新专利法,广泛向国内外企业讲解新、旧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不同。例如,新法第25条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结合做出的主要是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但是,有些平面的图案设计,如地毯、壁纸、桌布还是属于保护范围的。再如,新法31条中增加可以在同一产品申请中包含多项相似外观设计的制度,代理人要向企业详细说明、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