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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两双袜子,却要赔偿6000元商标侵权费用?

刘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某居民小区附近经营一家面积100多平方米的小型超市,他没想到,自己25块钱卖了两双袜子,最后竟然赔偿了厂家6000元。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称,其是商标“浪莎”的所有权人。该商标经原告长期使用与宣传,“浪莎”品牌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


2017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店铺出售的“浪莎”牌丝袜系假冒原告产品。之后,原告对该店铺销售该侵权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被告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和商誉。被告经营者刘某某则辩称,在没有通过执法部门的现场封存和本人签字的情况下,不认可这些东西是从其经营的超市购买的。


【案件审理】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1月18日向该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受理申请后,公证员陪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达济南某超市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店内花25元购买了两双外包装印有“浪莎”字样的同款袜子,并当场取得小票一张。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及现场取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将其中一双袜子及小票装入封袋,封签后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收执。原告浪莎公司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载明,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在济南某超市购买的标注“浪莎”商标的产品外包装印刷模糊,未见产品正品痕迹,产品质量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异,防伪标识与公司所确定的防伪标识不同。上述产品不属于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确认为假冒“浪莎”注册商标的产品。


【判决结果】


近日,历下区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济南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