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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起诉离婚,均不愿抚养孩子,法院会怎么判?

夫妻起诉离婚时都不想要孩子

法院一审判决不许离婚!

这样一则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与其他离婚案件不同的是,原被告双方没有争夺孩子抚养权,反而都拒绝抚养孩子。


原告小花与被告小伟因打工相识后发展成恋人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便登记结婚,小花远嫁青海。婚初,两人感情较为稳定,生育了男孩小小伟,但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开始为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发生争吵,二人在产生矛盾后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而是选择用分居加剧矛盾,小花离开青海回住娘家,两人开始了长达一年多的分居生活。


今年3月,小花向青海省互助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伟离婚,并诉请因家庭条件困难无能力抚养孩子,请求法院判决小小伟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自己亦无抚养能力,若小小伟由原告抚养,则同意离婚。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附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同意离婚,双方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均不愿意抚养,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且原告小花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不准予原告小花的离婚诉求。理由如下:


01

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在离婚案件中,不仅仅是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处理,而应该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能够成为决定法院是否判决准许离婚的直接因素。

02

父母拒绝或怠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义务必须履行。


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推卸自己的责任,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03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不能因为个人私利而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本案原告小花仅考虑自己离婚的需求,而无视未成年男孩小小伟已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其生活的意愿,以无抚养能力为由拒绝抚养,被告小伟以拒绝抚养附条件同意离婚,是不负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表现,双方的行为均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也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悖。

为什么不直接判给

男方或女方?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条明确“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定,但本案中出于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角度出发,双方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态度都比较明确,如果法院强行判给男方或女方抚养,抚养方势必会将孩子视为负担,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一纸文书可以划分抚养权,但事后没有“案了事结”,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不利于真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孩子判给谁

会考虑什么因素?


离婚案件当中,在考虑孩子最终判给谁这一问题时,法院一般会考虑到孩子的年龄、性别、平时与谁生活在一起、父母双方的工作情况、收入情况、身体情况,是否自愿抚养等,作出综合评价,作出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2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2-8岁的孩子,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8岁以上的,将征求孩子的个人意愿进行考虑。


为什么不剥夺父母的

监护权和抚养权?


有人评论认为,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即使不判离婚,将孩子硬塞在他们手中,对孩子也并没有好处,应剥夺夫妻二人的抚养权、监护权,将孩子交给福利院或为孩子寻找有愿意收留的家庭,这样更利于孩子的成长。


其实,子女抚养问题,首要的责任人是其父母,应通过法规、政策引导父母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民法典》规定,只有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时,该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也就是说并未规定父母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时,该子女可被收养。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一般收养的是弃婴,而弃婴的父母双方有涉嫌触犯遗弃罪,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类似本案中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中汲取教训,而不应该只为自己的私利和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利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双方应该转变思想观念,反思自己的行为,着重致力于夫妻感情的修复或者在夫妻关系确实无法维系时,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优于现状的生活学习环境,真正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最终妥善解决目前存在的纠纷和矛盾。


因此,本案中,虽然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基于未成年利益最大化保护原则和家事审判理念,对原、被告的此种行为不应提倡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