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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亲生,可要求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抚慰金吗?

本期案例

张先生意外发现抚养了多年的女儿非其亲生,发生这样的乌龙事情后,张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这样的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案情回顾


张先生与妻子林女士经人介绍,于2006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名小佳,2010年生育一女名小惠。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21年,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先生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张先生与林女士的矛盾却无法缓解,加上身边人因为小女儿小惠长相问题在背后指指点点,于是,张先生决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经鉴定,排除了张先生为小惠的生物学父亲的可能性。张先生至此彻底对这段婚姻关系感到失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妻子林女士离婚,要求大女儿由其抚养,生活费由林女士承担,林女士返还其已支付的小女儿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林女士曾起诉要求离婚未获法院支持,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张先生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予解除。

对于林女士所生之女小惠,张先生认为小惠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DNA检测报告书予以证明, 而林女士未到庭应诉予以抗辩,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又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故可依法推定小惠与张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张先生认为小惠并非自己亲生,应由林女士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小佳的抚养问题,考虑双方目前的工作、生活条件,以及林女士需抚养小惠等因素,小佳由张先生直接抚养更合适,林女士也应依法给付婚生女抚养费。

关于张先生要求林女士赔偿抚养小惠所花费的费用,由于小惠与其并无亲子关系,且已抚养小惠超过11年,请求返还抚养费有据可依,根据抚养年限,本地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考量,法院酌情支持林女士赔偿张先生抚养费105000元

关于张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林女士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给张先生造成了精神损害,故法院对张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林女士在与张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小女儿是与他人所生的事实,致使张先生误将小惠当成自己的亲生孩子抚养了十余年。但张先生并非小惠的生父,也非其养父、继父,对小惠不负法定抚养义务,张先生基于对小惠是亲生孩子的错误认识而抚养,造成自己的财产减少,而林女士作为小惠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抚养义务,其因张先生的抚养行为免于支出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而获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故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张先生的抚养情况,判决林女士返还张先生上述抚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林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亦有违公序良俗,给无过错方的张先生造成精神痛苦,故结合本地经济情况、侵权时间的长短及张先生在精神上的受伤害程度等综合因素,判决林女士赔偿张先生上述精神损害抚慰金。

婚姻,本是男女双方真诚相爱,对爱情和生活能够负起责任,而选择生活在一起的归属。它应当是单纯的爱情结合,不应该夹杂着其他想法或者物质利益。夫妻间相互忠实,是婚姻健康和谐的本质要素,既是法定义务,又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在此,希望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伴侣,要培养正确的价值观,正确对待爱情和生命,倡导优良家风、建设家庭文明,才能拥有幸福的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