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面对商标撤三时商标的使用证据和提供证据时应注意的问题。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随着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申请和注册的数量不断增加,一些经核准注册后未被使用的“闲置商标”成为未来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通过连续三年提出撤销不使用的申请,成为许多商标申请人的选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留真实的商标使用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
那我们先看一个经典案例。
一直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清华大学,也没想到,“清华”商标有一天也会被人盯上,被提撤三。事实上,如果一个公司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他人是可以申请撤三的。于是,2018年9月25日,有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清华大学第10054988号“清华”商标。该商标申请注册于2011年10月12日,核准注册于32类的果汁;啤酒; 乳清饮料; 无酒精饮料;杏仁糖浆; 饮料香精等商品。商标专用权期限2012年12月7日到2022年12月6日。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撤销该商标。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面对撤三,清华苦于手中无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也显的无可奈何,那么现实中我们应该搜集保留怎样的证据才能给予撤三有力的回击呢!
哪些内容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呢?
1发票 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填写发票的时候,只填写简称,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所以在填写发票的时候,要认真、规范,为商标的使用留有有力的证据。 2合同或者协议 合同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但是有些合同或者协议,并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 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所以,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作为有效的使用证据。 4包装物 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 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以上证据仅仅列举常见的使用证据,商标现实使用中,会产生许多直接或者间接的使用证据,我们应该留心保存,还有在做撤销审查提供证据过程中,也应该注意一些问题。
提供证据中我们应该注意那些问题呢?
第 一 提供指定3年期内的使用证据,非3年期内的使用证据也可以作为参考提供。商标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在规定的3年期限内,有效使用证据一般应当反映具体使用时间、使用人和商标标识。 第 二 证据的使用应当真实、公开、合法。商标使用证据应在商业流通领域使用,而不是内部使用或象征性使用,即需要客观真实的使用证据。内部使用证据,如信笺、文具、应用场景标志、员工标签服装等。,一般会被认定为不对外公开使用的行为,并且只能作为辅助参考证据。象征性使用证据,如报纸声明使用、简单转让协议、许可协议或公布其他商标信息等,一般不视为商标使用,需要结合案件证据材料综合认定。 第三 提供使用的证据要尽可能完整全面,从而形成证明力的概率优势。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应当相互确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至于提供的使用证据,尽量体现商标使用的各种要素,如销售合同和相应销售发票上的商标标识,以及商标所有人、商标标识和日期等。否则,在缺乏有效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很难证明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在流通领域实际发生过商业交易。
商标申请注册下来非常的不容易,如果因被他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理由提出“撤三”,而失去商标,是不是太可惜了。只要我们商标持有人在经营过程中,要有意识的留存、整理自身完整的商标使用证据,这样,任凭谁提出“撤三”,我们都可以有力的回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