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景德镇陶瓷协会(下称陶瓷协会)诉广州市海珠区东鸿百货店(下称东鸿百货)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有了最新进展,在判决生效后,东鸿百货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款现已支付完毕。
陶瓷协会是第1299950号“景德镇”文字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日用瓷器、瓷制艺术品、瓷制茶具等,有效期已续展至2029年7月。陶瓷协会称,“景德镇”是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景德镇”牌陶瓷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涉案商标于2002年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另外,“景德镇”相关标志与陶瓷协会紧密相关,陶瓷协会享有该证明商标的相关权利,也有制止各种侵犯涉案商标权利的义务。由于东鸿百货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陶瓷协会将其诉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东鸿百货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东鸿百货辩称,涉案商标由“景德镇制”篆体四字加边框图形加“JDJ”英文字母加“景德镇”简体三字组成,属于文字图形组合性商标,而被诉侵权商品底部标识为简体“景德镇彩”四字,两者不构成相同或相似。“景德镇”作为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公众只会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景德镇,不会与标注有涉案商标的商品产生特定联系。被诉侵权商品仅有攀附“景德镇”之意,没有攀附涉案商标的主观故意。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陶瓷产品的原产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地区以及该地区的陶瓷产品具有的特定品质,其中最能体现地理标志原产地的为文字部分“景德镇”。况且,涉案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鉴于在产品底部标注品牌、产地等信息是陶瓷行业的通常做法,而被诉侵权商品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包含“景德镇”字样的“景德镇彩”标识,足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东鸿百货构成商标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陶瓷协会经济损失等40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点评
地理标志常用于向公众昭示商品来源于特定地区以及具备特定品质。在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时,应当以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对诉争商品的产地来源及产品品质产生混淆误认作为侵权判断的标准。地理标志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是实现乡村振兴、推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滥用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依法应予惩治。(陈文超)